国际人类表型多样性研究联合体(IHPDC)

综合规范文件 · Consolidated Regulatory Document

文号:IHPDC/CRD-2016/08
主题:亚人动物表型谱系、耳型、尾型、角型的分级分类、生物学基础、行为学特征与伦理治理
编制:IHPDC 秘书处
参与机构:17 国 41 家机构(名单见附件 X,资料性)
生效日期:2016 年 11 月 15 日
修订周期:每 8 年或遇重大方法学进展时修订
文件性质:内部规范文件,供联合体成员机构及合作方参照使用,不对外公开发布
引用格式:IHPDC/CRD-2016/08 第 X 章 第 Y 条 第 Z 款

该页面已使用AI进行辅助创作
本页面内容可能包含较多由AI辅助创作的部分。这可能会导致该页面内容的逻辑不够严密,或者表达方式与页面作者个人有所不同,从而可能影响页面整体的质量和阅读体验。建议您在阅读时保持批判性思维,并在必要时进行进一步的信息核实。


第一章 总则

第 1 条(目的)

本文件建立亚人的动物表型参照谱系及其与耳型、尾型、角型三类非人附器之间的对应关系,并在原有跨纲目附器分类基础上增加表型谱系的层级化描述体系。

本文件旨在:

(一)统一亚人动物表型的科研、临床及公共服务描述方式;

(二)避免以单一动物名称概括具有明显内部差异的表型群体;

(三)区分“动物表型参照”与亚人的生物学身份;

(四)保留耳型、尾型、角型分别独立分类的既有规范;

(五)为复合来源、稀有来源及未充分研究的亚人表型提供统一登记方式。


第 2 条(适用范围)

本文件适用于:

(一)具有稳定动物形态参照特征的亚人表型;

(二)耳型、尾型、角型及其动物表型来源的对应描述;

(三)多来源复合表型的登记与研究;

(四)与动物表型相关的医学、行为学及社会治理研究。

本文件不将亚人划分为现实动物的生物学种、属、科或其他分类学单位。

触角、分叉舌、颈褶背棘、鳞化皮肤、蹼膜、复眼、腹部延伸等非耳、尾、角附器,仍依 CRD-2016/07 原则另案处理。


第 3 条(正式称谓)

(一)“亚人”为本联合体正式、规范性称谓。

(二)“动物表型”用于描述亚人与某类非人动物形态之间的表型对应关系。

(三)“猫型亚人”“狐型亚人”“兔型亚人”等属于规范化表型简称,可用于科研、医疗及公共服务中的非正式简化描述,但不得理解为亚人分别属于“猫科”“犬科”“兔科”等现实动物分类单位。

(四)“猫娘”“狐娘”“犬娘”“兔娘”等词汇属于社会文化或日常语境中的俗称,不作为本文件正式分类术语。

(五)正式医学、遗传学及人口统计资料原则上应使用“亚人”及完整表型编码。


第 4 条(伦理原则)

本文件所涉全部研究继续遵循:

(一)不对象化;

(二)不差别化;

(三)不优生学;

(四)成果低调传播。

动物表型参照体系不得用于建立表型优劣等级,不得将某一动物表型与人格、智力、道德能力、攻击性、社会价值或职业能力建立未经证实的因果联系。


第二章 动物表型参照体系

第 5 条(基本原则)

亚人的动物表型采用多级表型参照体系。

表型参照体系原则上分为:

大类 → 类群 → 科级参照 → 属/分支参照 → 具体表型

各级名称用于描述形态相似性及研究来源,不表示亚人与对应动物存在生物学分类学上的从属关系。


第 6 条(一级表型大类)

现阶段建立以下主要表型大类:

编号表型大类主要参照范围
M哺乳动物表型哺乳动物相关表型
A鸟类表型鸟类相关表型
R爬行类表型爬行类相关表型
P两栖类表型两栖类相关表型
F鱼类表型鱼类相关表型
I昆虫类表型昆虫及相关节肢动物表型
X其他确认表型无法归入上述大类但已确认具有稳定来源者
C复合表型两个及以上主要来源长期共同存在

第 7 条(表型参照层级)

同一动物大类内部不得以单一动物名称作为最高等级。

例如:

哺乳动物表型

→ 食肉类群表型
→ 猫科参照类群
→ 猫属参照分支
→ 家猫型表型

或:

哺乳动物表型

→ 食肉类群表型
→ 猫科参照类群
→ 豹属参照分支
→ 虎型表型

因此,“猫型”与“虎型”均可属于广义的猫科表型,但不得在正式分类中合并为单一不可分支的“猫型”。


第 8 条(哺乳动物表型)

哺乳动物表型原则上按照形态、遗传关联及动物学参照来源进一步划分。

现阶段包括但不限于:

(一)食肉类群

  1. 猫科参照类群

    • 猫属参照分支

      • 家猫型
      • 野猫型及近似型
    • 豹属参照分支

      • 虎型
      • 狮型
      • 豹型
      • 美洲豹型
    • 其他猫科分支
  2. 犬科参照类群

    • 犬属参照分支

      • 家犬型
      • 狼型
    • 狐属及近缘分支

      • 狐型
    • 豺及其他犬科分支
  3. 熊科参照类群

    • 熊型及其分支
  4. 鼬科参照类群

    • 鼬型
    • 水獭型
    • 貂型及其他分支

(二)兔形类群

  1. 兔科参照类群

    • 兔型
    • 野兔型
    • 其他稳定分支

(三)啮齿类群

包括但不限于:

  • 鼠型
  • 松鼠型
  • 仓鼠型
  • 河狸型
  • 其他已确认分支

(四)有蹄类群

包括但不限于:

  • 鹿科参照类群
  • 牛科参照类群
  • 羊型分支
  • 马科参照类群
  • 猪科参照类群
  • 其他稳定分支

(五)灵长类群

包括但不限于:

  • 猿型
  • 猴型
  • 其他已确认分支

(六)其他哺乳动物表型

包括:

  • 蝙蝠型
  • 海豹型
  • 海狮型
  • 象型
  • 其他经重复观察确认的稳定表型。

本条不构成哺乳动物全部表型的穷尽性目录。


第 9 条(鸟类表型)

鸟类表型不得统一归入单一“鸟型”。

根据外部形态、羽毛排列、喙部参照、尾羽形态及头部附器等特征,可进一步建立:

(一)猛禽类参照表型;

(二)鸽形类参照表型;

(三)雀形类参照表型;

(四)水禽类参照表型;

(五)鹤、鹭等长足鸟类参照表型;

(六)鹦鹉类参照表型;

(七)鸡形类参照表型;

(八)其他稳定鸟类表型。

其中不同鸟类表型即使均具有羽毛型耳区结构或尾羽结构,也不得因此视为同一表型。


第 10 条(爬行类表型)

爬行类表型原则上根据主要形态来源进一步划分:

(一)蜥蜴类参照表型;

(二)蛇类参照表型;

(三)龟鳖类参照表型;

(四)鳄类参照表型;

(五)其他已确认爬行类表型。

对于仅具有耳区、尾部或角突等局部特征而缺乏足够整体表型证据者,应优先记录为相应附器来源,而不得直接确定完整动物表型。


第 11 条(两栖类表型)

两栖类表型包括但不限于:

(一)蛙类参照表型;

(二)蟾蜍类参照表型;

(三)蝾螈类参照表型;

(四)其他稳定两栖类表型。


第 12 条(鱼类表型)

鱼类表型不得以“鱼型”作为唯一分类。

根据鳍、尾、头部及体表形态,可进一步记录:

(一)鲤形类参照表型;

(二)鲈形类参照表型;

(三)鲨类参照表型;

(四)鳐类参照表型;

(五)箱鲀类参照表型;

(六)其他稳定鱼类表型。


第 13 条(昆虫及其他节肢动物表型)

昆虫类表型在本规范中仅作为动物表型参照体系存在,不改变 CRD-2016/07 关于昆虫耳型、尾型及角型的附器限制。

现阶段可登记:

(一)鳞翅类参照表型;

(二)膜翅类参照表型;

(三)鞘翅类参照表型;

(四)直翅类参照表型;

(五)蜻蜓类参照表型;

(六)其他经确认的节肢动物参照表型。

昆虫类表型不得因此自动获得触角、复眼、腹部延伸等附器。


第三章 表型谱系与附器分类的关系

第 14 条(双体系原则)

亚人分类同时采用:

A. 动物表型参照谱系

与

B. 非人附器 E/D/K 分类体系

两套体系。

前者回答:

“该个体整体或局部表型主要对应何种动物来源?”

后者回答:

“该个体具体具有何种耳、尾、角结构?”

两者不得相互替代。


第 15 条(附器编码)

继续采用:

  • E:耳型
  • D:尾型
  • K:角型

并允许在 E/D/K 编码后增加动物表型参照层级。

例如:

E-M1-FEL-CAT-01

可表示:

哺乳动物耳型 → 猫科参照类群 → 猫属参照分支 → 家猫型。

具体编码表由附件 A 另行规定。


第 16 条(整体表型与局部表型)

个体的整体动物表型不得仅依据单一附器确定。

例如:

某个体具有:

  • 猫型耳;
  • 狐型尾;
  • 鹿型角;

不得直接归类为“猫型亚人”。

在缺乏整体表型一致性的情况下,应登记为:

复合表型亚人

并分别记录:

E:猫科・猫属・家猫型

D:犬科・狐属・狐型

K:鹿科参照型


第 17 条(动物来源不一致)

耳、尾、角三类附器的动物表型来源允许互不一致。

该原则延续 CRD-2016/07 第 10 条及第 19 条。

例如:

猫科耳型 + 鸟类尾羽型 + 鹿科角型

属于合法复合表型,不得因来源不一致而判定为异常个体。

其形成机制仍属于发育生物学与遗传学开放问题。


第 18 条(表型简称)

社会与公共服务中可根据主要表型使用简化称呼:

  • 猫型亚人
  • 狐型亚人
  • 犬型亚人
  • 兔型亚人
  • 鹿型亚人
  • 鸟型亚人
  • 等。

但在正式医学及遗传记录中,应尽可能注明具体分支。

例如:

亚人,哺乳动物表型,猫科参照类群,猫属参照分支,家猫型。

而非仅记录:

猫型。

第 19 条(俗称)

“猫娘”“狐娘”“犬娘”“兔娘”等社会俗称可以在非正式交流、文化作品及社会调查中作为辅助字段记录。

其不得替代正式分类。

同一俗称可以覆盖多个正式表型分支。

例如“猫娘”可以泛指:

  • 家猫型亚人;
  • 野猫型亚人;
  • 狮型亚人;
  • 虎型亚人;
  • 豹型亚人;
  • 其他猫科表型亚人。

因此,“猫娘”不是正式分类等级。


第四章 个体表型组合

第 20 条(标准登记格式)

亚人的标准表型记录原则上包括:

(一)正式身份:亚人;

(二)整体动物表型;

(三)耳型 E;

(四)尾型 D;

(五)角型 K;

(六)其他经确认的共有性状;

(七)必要时记录具体亚型。


第 21 条(单一来源个体)

当整体表型及主要附器来源高度一致时,可采用单一主要表型记录。

例如:

亚人
哺乳动物表型
猫科参照类群
猫属参照分支
家猫型
E-M1
D-M1
K-无

该个体在社会语境中可简称为“猫型亚人”或“猫娘”。


第 22 条(复合来源个体)

当两个及以上动物表型来源具有稳定、明确且长期存在的表型特征时,应登记为复合表型。

例如:

亚人
复合表型
E:猫科・家猫型
D:犬科・狐型
K:鹿科型

不得强制将该个体归入其中某一动物类别。


第 23 条(局部来源个体)

若仅有单一附器表现出明确动物来源,而身体其他部分无法确定整体来源,则:

(一)记录具体附器来源;

(二)整体表型标记为“未定”;

(三)不得根据单一附器推断完整动物表型。


第 24 条(稀有分支)

对于已确认存在但样本不足以建立稳定分类等级的表型,使用:

稀有表型分支

记录。

该记录不得强行并入最接近的常见动物分支。


第五章 解剖学、生物学与遗传学

第 25 条(人类对应器官)

继续采用 CRD-2016/07 的基础解剖学结论:

常规人耳与常规尾骨始终存在。

非人耳、尾为额外结构。

角型为颅顶或头侧额外结构,不替代任何人类对应器官。


第 26 条(表型谱系与遗传层)

动物表型谱系不改变原有:

“许可层 + 纲目特异层”双层模型。

许可层决定是否具有形成非人附器的发育能力;

纲目特异层决定具体附器类型与形态参数。

现阶段进一步假定:

表型谱系可能存在独立于附器许可层之外的多位点调控机制。

该假说尚未完成验证。


第 27 条(表型谱系与 E/D/K 独立性)

动物表型来源与 E/D/K 三类附器并非一一对应。

同一整体表型内部可能出现:

  • 不同动物来源的耳尾;
  • 同一动物来源但不同具体分支的耳尾;
  • 一种附器具有明确来源而另一种附器来源不明。

因此不得依据 E 型确定 D 型,也不得依据 D 型反推 K 型。


第 28 条(表型谱系的遗传意义)

“猫科型”“犬科型”“鹿科型”等表型参照等级不得直接解释为现实动物的遗传关系。

表型相似不等同于基因组同源。

动物学分类仅作为:

(一)形态参照;

(二)研究索引;

(三)医学描述辅助;

(四)公共服务识别。

不得将其作为亚人群体的生物学种属认定依据。


第六章 行为学与社会表型

第 29 条(行为解释原则)

动物表型不得用于推断个体人格。

例如:

猫科表型不得自动推定“独立”;

犬科表型不得自动推定“忠诚”;

狐型表型不得自动推定“狡猾”;

兔型表型不得自动推定“胆小”。

上述描述如出现在社会文化中,应视为文化刻板印象,不属于 IHPDC 生物学结论。


第 30 条(附器信号)

耳型与尾型仍可产生非语言信号。

其信号规律主要与具体附器结构及个体习得经验相关,而非简单由动物表型名称决定。

同一动物表型内部也可能存在显著个体差异。


第 31 条(角型)

角型主要作为静态或低动态表型存在。

不得将:

  • 角的大小;
  • 数量;
  • 分叉程度;
  • 弯曲程度;
  • 来源动物;

用于推断攻击性、战斗能力、威慑能力或社会等级。


第 32 条(社会俗称与文化)

“猫娘”“狐娘”等俗称具有明显文化属性。

其社会含义可能随地区、时代及亚人社区变化。

联合体不对其文化含义作统一规定。


第七章 医学与公共服务

第 33 条(医学记录)

医学记录应优先使用:

亚人 + 表型大类 + 具体表型分支 + E/D/K 编码

而非单独使用社会俗称。


第 34 条(临床评估)

不同表型分支的医学评估原则上按照具体结构进行。

例如:

猫科耳型与鸟类冠羽型即使均位于头部,也不得采用完全相同的临床评价标准。


第 35 条(公共设施适配)

涉及公共设施时,应依据实际身体结构进行适配,不得依据“猫型”“狐型”等社会简称直接制定统一尺寸。

重点适配项目包括:

(一)交通座椅;

(二)安全设备;

(三)头盔;

(四)医疗影像设备;

(五)服装及防护装备;

(六)义耳、义尾、义角等辅助设备。


第 36 条(数据登记)

人口统计资料可采用三级记录:

一级:亚人

二级:表型大类

三级:具体表型分支

涉及遗传研究时,应根据研究需要进一步记录 E/D/K。

不得在无必要情况下采集过度精细的个体表型数据。


第八章 伦理治理与审查

第 37 条(表型分类的伦理限制)

表型分类不得用于:

(一)人格等级划分;

(二)职业能力筛选;

(三)婚配优先级划分;

(四)遗传优劣评价;

(五)人口控制;

(六)表型歧视;

(七)商业对象化。


第 38 条(研究否决)

以下研究原则上应予否决或退回:

(一)以寻找“最优动物表型”为目的的研究;

(二)以动物表型预测人格为目的的研究;

(三)以表型进行社会等级划分的研究;

(四)以遗传筛查消除特定表型为目的的研究;

(五)以单一动物表型进行猎奇展示的研究;

(六)将动物表型与攻击性、战斗力或威慑能力直接关联的研究。


第 39 条(复合表型保护)

复合表型不得被视为“分类错误”“异常表型”或“未完成表型”。

在医学与社会治理中,复合表型与单一来源表型享有相同的基本权利与保护标准。


第九章 分类体系的开放性

第 40 条(非穷尽原则)

本文件不构成动物表型的完整百科。

任何未充分研究的动物表型均可进入:

临时表型分支 → 观察分支 → 标准表型分支

的逐级确认程序。


第 41 条(新增分支条件)

新增正式表型分支原则上需要:

(一)具有稳定、可重复的形态特征;

(二)具有足够样本;

(三)能够与近似表型进行区分;

(四)不存在明显的分类冲突;

(五)通过科学委员会方法学审查;

(六)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查。


第 42 条(现实动物分类变动)

动物学界分类体系发生调整时,本文件不自动同步修改。

IHPDC 应根据:

(一)表型稳定性;

(二)研究实际需求;

(三)历史数据连续性;

(四)医学可操作性;

重新评估对应表型参照等级。

因此,本体系是表型参照体系,而非现实动物分类学的镜像复制。


第十章 遗留问题与修订记录

第 43 条(开放问题)

截至本文件周期,以下问题仍未解决:

(一)动物表型整体形成机制;

(二)动物表型与 E/D/K 许可层之间的具体关系;

(三)整体表型与局部附器来源不一致的遗传机制;

(四)复合表型的胚胎发育路径;

(五)不同动物表型之间的遗传关联;

(六)鸟类、鱼类及昆虫类表型的进一步分支标准;

(七)表型相似与遗传同源之间的关系;

(八)不同表型的医学适配标准;

(九)社会俗称与正式表型分类之间的长期关系。


第 44 条(修订历史)

版本日期主要变化
MTR-2003/022003.06中期报告,确立“共存而非替代”
CFR-2008/012008.03初版总结论,确立“双耳结构”框架
CFR-2008/022008.09扩展为“表型谱”,提出双层模型
CCR-2016/012016.11全周期综合,双层模型确立
CRD-2016/012016.11规范性重编,新增常见类型分类
CRD-2016/022016.11扩充类型表
CRD-2016/032016.11收窄至耳、尾两类并按纲目扩表
CRD-2016/042016.11删除昆虫尾须型,调整昆虫耳型
CRD-2016/052016.11新增“娘化形象参考特征”列
CRD-2016/062016.11新增角型分类
CRD-2016/072016.11删除“娘化形象参考特征”列及相关条款
CRD-2016/08(本文件)2016.11建立多级动物表型参照谱系,区分整体表型、局部附器及社会俗称

第 45 条(效力)

本文件自生效日起取代 CRD-2016/07 中与动物表型层级分类直接冲突的相关条款。

CRD-2016/07 中关于:

  • 人类对应器官始终存在;
  • E/D/K 三类附器;
  • 三类附器来源可不一致;
  • 双层遗传模型;
  • 伦理原则;
  • 稀有附器个案处理;

等内容继续有效,并由本文件继承。


附件 A(规范性)

动物表型参照编码体系

附件 B(规范性)

亚人附器分类与动物表型对应编码体系

附件 C(规范性)

亚人遗传基础与表型遗传标记规范

附件 D

解剖结构与生理特征规范

附件 E

行为与非语言信号规范

附件 F

社会称谓、身份与登记规范

附件 G

公共设施与无障碍设计规范

附件 H

服装、装备及日常用品适配规范

附件 I

医学、临床与遗传咨询规范

附件 J

伦理、人格权与反歧视规范

附件 K

人口统计与数据编码规范

附件 L

教育与劳动环境适配规范

附件 M

新表型认定与标准修订程序

附件 N

国际统一编码总表

附件 X(资料性)

成员机构名单

17 国 41 家机构,略。


版权声明

本作品保留所有权利,未经授权禁止使用

  • 禁止转载、复制、发行
  • 禁止修改、二次创作
  • 禁止用于商业用途
版权所有 ©2026 山中雨